文/李俊慧
雖然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尚未發(fā)布案件信息,但是,高通公司在中國起訴蘋果公司iPhone等產品專利侵權的案件,已經成為各方熱議的話題。
而兩者圍繞專利許可產生的糾紛,之所以從美國打到中國,這一切或許都是蘋果公司主動“求的”或“挑起的”。
2017年10月12日前,因高通公司遲遲未起訴蘋果公司侵犯其標準必要專利,蘋果公司反而將高通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,請求法院確認其iPhone和iPad產品不侵害高通公司的三件通信技術標準必要專利。
2017年10月13日晚間,海外媒體彭博新聞曝出,高通公司已于2017年9月29日向蘋果公司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,請求在中國市場禁止生產或銷售iPhone。隨后,蘋果公司向媒體發(fā)布聲明稱,“這一指控沒有價值,相信和高通其他的法庭手段一樣,這次的法律行為也會以失敗而告終!
顯然,前有蘋果公司“求被起訴”,后有媒體曝光高通在中國起訴蘋果公司,雖然來自法院權威的受理或立案信息尚未披露,但是,蘋果“求起訴”的目的或想法,終于實現了。
那么,這場已持續(xù)超10個月的專利許可糾紛,到底為何遲遲未有結果?蘋果公司所謂“高通必敗”的聲明,是確有底氣,還是“虛張聲勢”?
蘋果咄咄逼人:左手訴其壟斷,右手停交專利費
蘋果與高通此輪專利許可糾紛始于2017年1月,基本采取了“三步走”策略。
第一步:在美國先給高通送上“壟斷”大帽。2017年1月20日,蘋果公司將高通訴至美國向加州南區(qū)法院,指控高通公司壟斷無線設備芯片市場,并控告高通以不公平的專利授權行為讓該公司損失10億美元。
蘋果在美國市場起訴或投訴高通涉嫌壟斷之前,高通已經先后在中國及韓國領到反壟斷“罰單”。
其中,在中國,2015年2月10日,高通因涉嫌濫用壟斷地位,被處以超60億元人民幣的罰單。而在韓國,2016年12月,同樣是涉嫌壟斷,高通被韓國公平貿易委員會處以8.54億美元罰款。
顯然,在前述兩國反壟斷部門相繼作出高通構成壟斷并予以處罰決定后,蘋果公司又在美國對高通發(fā)起了反壟斷投訴。
一方面,這有助于提升其在美國贏得訴訟的勝算,另一方面,也會給高通造成難以反駁的“口實”。
2017年1月25日,蘋果公司又將高通公司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,涉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及標準必要專利實施許可條件糾紛兩案。其中,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中,蘋果公司索賠經濟損失10億元人民幣。
第二步:停止向代工廠支付專利許可成本。2017年4月底,蘋果通過其供應商,拒付高通專利許可費直到糾紛解決。
第三步:在中國市場求高通起訴專利侵權。2017年10月12日前后,蘋果公司再次將高通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,請求法院確認其iPhone和iPad產品不侵害高通公司的三件通信技術標準必要專利。
可以看到,蘋果的訴訟套路或策略,就是先給高通在美國送上“壟斷”大帽,在美國市場輿論上占據優(yōu)勢,隨后,拒付高通專利費但不停止采購芯片,試探高通的容忍底線,最后,祭出殺手锏,請求法院確認對高通持有的標準必要專利不構成侵權,一旦勝訴,蘋果將無需再為高通的標準必要專利付費。
因此,蘋果公司在美國、中國及英國等多個國家起訴或投訴高通涉嫌壟斷,其最終目的都是為了向高通不交或少交專利費。
高通處處忍讓:從應訴到被迫反訴,再到尋求禁售
面對蘋果公司的咄咄逼人之勢,貌似被多國認定構成“壟斷”的巨頭高通,似乎也只有招架之力。
在蘋果公司在美國起訴高通三個月之后,高通才第一次予以反擊。
2017年4月10日,高通在美國加州南區(qū)聯邦地方法院反訴蘋果,否認所有指控,并列出蘋果五宗罪,包括違反與高通的協議、干涉高通與被許可商之間的長期協議等。
事實上,拖延三個月才反擊這種情形是比較少見。比較打得火熱的三星與華為的專利糾紛,雙方之間的起訴與反訴間隔時間都非常短,前后不超過1個月。
高通第二次反擊,則又過了三個月。
2017年7月初,高通再訴蘋果,稱“部分iPhone機型侵犯了其六項專利,并請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(ITC)對蘋果在亞洲組裝的iPhone發(fā)布“有限排除令”,阻止iPhone在美國出售、廣告、展示、市場營銷和倉儲活動。
可以看到,尋求禁售蘋果公司的iPhone產品最初主要在美國市場。
究其根源在于,蘋果和高通這兩家美國公司,從高通的角度看,希望將兩者的糾紛集中在美國市場予以解決,但蘋果公司顯然并非持類似想法,也才有了蘋果在全球多國起訴高通的訴訟舉動。
2017年10月,外媒報道稱,高通公司于9月29日將蘋果公司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,并尋求在中國市場禁止生產或銷售iPhone手機。
雖然,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尚未對外發(fā)布案件詳情,但是,禁售iPhone手機的解讀還是過于簡單。
按照《專利法》第十一條規(guī)定,發(fā)明專利權被授予后,除本法另有規(guī)定的以外,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,都不得實施其專利,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、使用、許諾銷售、銷售、進口其專利產品,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、許諾銷售、銷售、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。
因此,一方面,作為專利侵權訴訟,停止侵權屬于正常的訴訟請求,自然包括禁止生產或銷售等行為;另一方面,任何禁售都是臨時性的,只要雙方達成專利許可合作,所謂禁售令也就自動解除了。
因此,高通公司的訴求很簡單,就是希望蘋果公司與其他手機廠商類似,不能尋求特殊化的待遇或費率,而是按照“公平、合理、非歧視”的許可原則,正常繳納相應的專利許可費。
訴訟策略差異:蘋果想要釜底抽薪,高通則避其鋒芒
2017年10月14日,蘋果公司發(fā)布的最新聲明顯示,1)Apple 堅信創(chuàng)新的價值,我們一直愿意為我們使用的專利付出公平合理的費用。在我們和高通的多年持續(xù)談判中,這些專利從沒有被討論過,事實上也只是在過去幾個月內才給予的。2)世界各地的監(jiān)管部門判定高通多年來濫用其地位。這一指控沒有價值,相信和高通其他的法庭手段一樣,這次的法律行為也會以失敗而告終。
類似的說法,在此前蘋果公司專利對決諾基亞時也有提及,只不過,諾基亞與蘋果公司的專利許可糾紛已經“閃電”和解。
可以看到,蘋果公司的訴求是希望通過各種訴訟、投訴,在各國給高通公司施加壓力,最終實現不交或少交專利許可費。
但反觀高通的應對策略,不論是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(ITC)起訴蘋果公司專利侵權,尋求在美國市場禁售iPhone,抑或是在中國起訴蘋果公司專利侵權,可能尋求在中國市場禁售iPhone,其選擇起訴的專利都是非標準必要專利。
簡單說,高通試圖通過各類專利訴訟,向外界或蘋果公司證明,不僅是標準必要專利領域,包括非標準必要專利領域,蘋果公司也在大量無償的使用高通專利。
因此,蘋果公司的系列訴訟試圖證明,只要使用了高通芯片,就不必再為高通的標準必要專利買單,目的就是為了不交或少交費用;而高通的系列訴訟則試圖證明,蘋果公司不僅使用了其標準必要專利,還大量使用了其非標準必要專利,蘋果公司是得了便宜賣乖。
拋開高通與蘋果之間專利許可費用糾紛,僅就雙方的訴求來看,都是十分有意義的。
對蘋果來說,如果其請求不確認侵權的案件勝訴了,那么,使用高通芯片生產的手機,就不必繳納標準必要專利部分的許可費了。
而對高通來說,標準必要專利的訴求只需確認未違反“公平、合理、非歧視”的許可原則,就自然勝訴,據此發(fā)起訴訟,勝之不武。
如果其美國6件和中國3件非標準必要專利訴訟勝訴,則表明高通對智能手機行業(yè)的技術貢獻并非僅限于標準必要專利或芯片產品。
而這才是兩大領域巨頭專利大戰(zhàn),另一值得關注的焦點所在。